转发网络谣言也是造谣

其实,转发网络谣言一直在法律规制的射程内。新旧版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有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拘留或罚款。散布谣言既包括造谣,也包括传谣,而转发网络谣言就是典型的传谣。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转发网络谣言符合被点击浏览次数、被转发次数达到一定数量等法定情形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转发网络谣言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转发有风险,按键需谨慎。转发不是免责的理由,不能成为随意“轻点手指”的心理支撑。转发行为也是一种主动传播行为,如果转发的信息是不实信息,是谣言,如果转发行为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转发就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抗辩事由。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网络平权时代,人们拥有了更多更大的网络发言权,网络信息也呈现量大芜杂的特征,泥沙俱下,其中不少信息是不实信息、虚假信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守住网络发言的底线人人有责,对各种网络信息不能轻信,不能盲从,不能稀里糊涂地随手转发,更不能为了蹭热点、造噱头、引流量而刻意转发。每个人在转发网络信息时,都应多一分理性,多一分谨慎,多一分求证求真意识,该核实的要核实,该把关的要把关,该过滤的要过滤,该抵制的要抵制。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有利于维护他人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网络发言者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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