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亦凡工作室的这份声明中,明确提到都美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受理并在依法侦办过程中”,这意味着该案为刑事案件,警方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结合该声明中提到的都美竹“一边通过直接发布或接受采访的方式继续编造与吴亦凡先生有关的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一边频繁联系本工作室,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撤并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前提条件”,都美竹的行为在此描述下涉嫌“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
其中,“诽谤罪”属于“亲告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因此,若公安机关对吴亦凡工作室的报案受理立案,所涉罪名应为“敲诈勒索罪”。
吴亦凡曾一年收入1.5亿
公开资料显示,吴亦凡出生于1990年,2012年作为EXO组合成员正式出道,曾主演《老炮儿》《西游伏妖篇》等电影,目前微博粉丝超过5000万。

作为“顶流”明星,吴亦凡的商业价值不菲,代言的产品既有路易威登、宝格丽这样的奢侈品,也有康师傅冰红茶这样的国民品牌。
2017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显示,当年吴亦凡的年收入达1.5亿,排在榜单的第十位。2020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吴亦凡更进一步,排到了榜单的第8位,不过2020年的榜单并没有透露名人的收入情况。

2017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截图
和众多艺人一样,吴亦凡也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扩展商业版图。
2018年吴亦凡个人品牌A.C.E.正式推出,吴亦凡担任该品牌董事、总经理和创意总监。不过,不到一年,吴亦凡便退出A.C.E.股东之列。
在《中国有嘻哈》播出4年后,吴亦凡在2020年宣布成立音乐厂牌“20XXCLUB”。
另外,吴亦凡在2021年5月4日成立“20XX Racing车队“,并宣布加盟2021亚洲保时捷卡雷拉杯。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新沂亿禾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新增一条清算信息,清算组成员为吴林、吴亦凡、任雨晴。值得注意的是,该工作室已于2020年9月注销营业执照。
天眼查App显示,新沂亿禾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11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林,经营范围包括影视剧本创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影视经纪代理服务等。吴亦凡为该公司最大股东、最终受益人。
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合作!
除了“吃瓜”,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合作
7月20日凌晨,宝格丽发布消息称,决定从即日起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关系。

此前,已有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或暂停合作,包括韩束、良品铺子、云听app、立白、滋源、兰蔻、华帝、得宝、康师傅冰红茶、王者荣耀、腾讯视频、乐堡啤酒、保时捷和LV。















中国妇女报:这事闹大了
7月19日下午,@中国妇女报发表评论称,这事闹大了,静等警方介入厘清。

评论称,近日,知名男歌手吴亦凡被爆料陷入舆论漩涡。目前,多个品牌终止与吴亦凡合作,相关宣传内容也被删除。此事沸沸扬扬,莫衷一是,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厘清,防止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误导。私德不修,人生必难行稳致远,这是铁律。
静等警方介入厘清,期待真相早日水落石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量明星也不例外,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漏掉一个恶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法律制裁和自律惩戒,都要依据事实
7月19日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文称,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道德品质寄予更高要求。对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演艺从业人员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相关舆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表示,无论法律制裁,还是自律惩戒,都需要依据事实,不能仅凭网络“爆料”。演艺人员如若触犯法律自有法律严惩;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如若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恶劣影响,行业自律惩戒也绝不会手软。
除了“吃瓜”
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据中国新闻网19日报道,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全网都在细品“顶流大瓜”,必须要厘清几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
问:如果男方行为触犯了刑法,女方报警未起诉是什么状态?如果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主动侦查?
答:目前,不管都美竹是否真的线下报案,不管背后真相到底如何,鉴于此等网络公开爆料所产生的较大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介入调查。
问:多家品牌终止合作关系,吴亦凡是否需要赔偿?
答:相关公司与吴亦凡的解约赔偿问题,可依据双方合约之规定予以处理。
问:网传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曝光的事情最后都属实的话,中国法律能否制裁他?刑期是否受到影响?
答:鉴于犯罪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即便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也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期问题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区别。
吴亦凡事件触碰了哪些法律点
事件真相如何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调查,网友们不妨静观其变。目前,普法君只能罗列出双方微博中涉及的法律点。希望网友们能以法治思维、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
属地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侮辱罪和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普法君想说,希望更多的网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分析解读社会事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帮助别人,共同守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